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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异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张双敏、李某等与佛山市顺德区遨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遨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双敏,李某,李忠保,李忠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异39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遨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51号顺雅名筑2座601号。法定代表人:邓锦辉。申请执行人:张双敏,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0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李忠保,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李忠营,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关于(2016)粤0606执379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保、李忠营、张双敏、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遨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遨天公司)仲裁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遨天公司银行存款8068.22元予以扣划并用于缴付该案执行费,异议人遨天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遨天公司异议称,针对(2016)粤0606执3797号案的执行依据即顺劳人仲案终字第[2015]1731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1731号裁决书),其已于2016年3月31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之诉。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其与申请执行人李忠保、李忠营、张双敏、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粤06民特97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97号调解书)予以确认。换言之,1731号裁决书已经失效,并由97号调解书所取代。及后,其已主动按照97号调解书依期足额履行完毕相关义务,而非因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而履行义务。故此,异议人遨天公司认为其无需承担该案执行费,故请求退回已扣划的8068.22元。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李忠保、李忠营、张双敏、李某与遨天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173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对此,李忠保等四人于2016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606执3797号立案执行;遨天公司不服,另行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6年5月4日作出97号调解书予以确认。根据该调解书,遨天公司应于2016年5月1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52万元,相关款项汇入张双敏名下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凤南支行账户80×××29;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遨天公司与李强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均已结清,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后遨天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前述张双敏名下银行账户汇入款项52万元,并备注用途为“李强工伤赔偿金”。同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双敏等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双方达成调解(案号为(2016)粤06民特97号),且被执行人已按该调解内容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结案。次月3日,本院对遨天公司的银行存款8068.22元予以强制扣划,并用于缴付该案执行费。以上事实有顺劳人仲案终字第[2015]1731号仲裁裁决书、(2016)粤06民特97号民事调解书、顺德农商银行自助业务回单、《结案申请书》、(2016)粤0606执3797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遨天公司应否缴纳执行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债务。本案中,在收到1731号裁决书后,异议人遨天公司依法提起撤销申请,并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97号调解书予以确认。后异议人遨天公司也主动依期足额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并不存在拒绝履行的事实。换言之,本案并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异议人遨天公司无需承担本案执行费。对于本院已经强制扣划的银行存款8068.22元,应予退回异议人。综上,异议人傲天公司的异议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粤0606执3797号案件强制划扣的银行存款8068.22元退回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遨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振祥人民陪审员  刘兆池人民陪审员  黄木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尤惠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