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庆余与王梅荣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余,王梅荣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247号原告王庆余,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梅荣,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余诉被告王梅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余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庆余负担。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慧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