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2执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云、姜祖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姜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100号申请执行人丁云,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姜祖国,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云与被执行人姜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822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查询了被执行人姜祖国名下银行存款,因金额较小而未采取冻结措施。2、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姜祖国已经自行履行了人民币500元。3、将被执行人姜祖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41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