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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胡毛仂与杨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毛仂,杨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公司,李汉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550号原告:胡毛仂,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乃德,进贤县南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泽伟,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公司。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桂扬金三角商住小区1号7单元102。被告:李汉新,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毛仂诉被告杨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公司、李汉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鉴定伤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毛仂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毛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胡毛仂负担。审判员  刘贵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