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庆伟与郑其军、莘县正信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伟,郑其军,莘县正信饲料有限公司,郑继光,白景柱,孙玉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945号原告:李庆伟,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其军,男,1971年3月18日生人,原住莘县,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被告:莘县正信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城镇马村。法定代表人:郑其军,经理。被告:郑继光,男,1967年5月1日出生,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女,1979年6月6日出生,莘县。(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基层组织推荐)被告:白景柱,男,1976年10月22日生人,住莘县。被告:孙玉伦,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莘县。原告李庆伟与被告郑其军、莘县正信饲料有限公司、郑继光、白景柱、孙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李庆伟负担。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