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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苗迎立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迎立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7刑初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迎立,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县。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迎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刘卓帅、被告人苗迎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苗迎立酒后踹开唐某家大门,非法闯入其家中,并对唐某及其妻子苗某2进行殴打,造成唐某轻微伤,苗某2心脏病复发。案发后,被告人苗迎立对唐某夫妇进行赔偿并达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苗迎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唐某、苗某2的陈述、证人苗某1的证言、被损坏物品照片、苗某2在景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景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迎立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迎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正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