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泰安市众益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王庆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众益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王庆亮,徐兴珍,泰安金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众益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工业园区年华南街228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庆亮,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徐兴珍,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泰安金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省庄镇圣元官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54370724。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众益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亮、徐兴珍、泰安金蓝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2469号判决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090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