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9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艳玲与张治安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林,张治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9民初131号原告:郭艳林,女,1988年3月8日生,汉族,中阳县车鸣峪乡落家坡村人,住中阳县乔家沟村,身份证号:1423321988********。被告:张治安,男,1986年月1日生,汉族,中阳县车鸣峪乡落家坡村人,住中阳县城内四眼楼寺巷**号,身份证号:1423321986********。原告郭艳林诉被告张治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艳林、被告张治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女张馨月、张馨仁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19日,按民间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仪式,共同生活在一起,后在中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9月18日生一女,取名张馨月。2013年6月19日生一子,取名张馨仁。期间,共同积蓄4万元、黄牛四头、轿车一辆。婚前,我对被告了解甚少,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被告的种种恶习逐渐暴露无遗,对我一点也不在意,对我辱骂,甚至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时常酗酒,酒后对我无故进行殴打与侮辱,并且还对孩子也进行殴打。即使是两个婚生子女的出生,也未能改变被告的恶习。依旧如故,整日酗酒。被告不但对我娘家人进行辱骂,对其父母同样谩骂与侮辱。尽管如此,我还是看在双方父母与孩子的份上,尽力地与被告交流与沟通,甚至忍让与迁就,欲与被告好好地过日子,但事与愿违,被告不但不理解我的良苦用心,反而变本加厉,对我非常的苛刻,尤其是酗酒之后,对我无故的殴打,将酒瓶砸碎,满屋乱飞,给被褥上撒尿,而且整日酗酒。2017年3日4日,被告又一次酗酒,对我又一次进行殴打与辱骂,又一次将酒瓶摔砸在地。无奈,我只得离家出走。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依法判决,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实际还有,还可以共同生活。2、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能离婚。3、我承认我喝酒,也打过被告,但是我保证以后一定改正,好好过日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原告郭艳林与被告张治安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19日,按民间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仪式,共同生活在一起。2009年8月28日在中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9月18日生一女,取名张馨月,2013年6月19日生一子,取名张馨仁。原、被告婚后初期,尚能和睦相处。被告��治安好喝酒,但在酒后往往不能把握自己,常常在酒后对原告出言粗鲁,有时甚至出手打原告。双方常常因为被告的无理取闹发生吵架。双方的父母也因为原、被告的事情经常劝阻,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了改正这些错误,给原告写了保证书,并给原告的父母下跪,请求原谅。2017年3日4日,被告又一次喝酒后与原告吵闹,致使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同时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夏利轿车一辆,存款4万元。原告的哥哥郭艳军向二人借款16000元,被告的姨姨向二人借款5000元。庭审中原告对共同财产放弃分割,但要求分割共同债权。本院认为,原告郭艳林与被告张治安共同生活十多年,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可见双方结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张治安好喝酒,酒后常常与原告吵架,甚至发生打闹,原告觉得不能忍受原告���这一陋习,这是双方矛盾的主要根源。经过法庭调查,被告也感受到了自己的这种陋习会给家庭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在原告起诉离婚之前,被告也曾经下决心改掉这种陋习,给原告写过保证书,甚至给原告的父母下跪请求原谅。法庭陈述中,被告当庭承诺改正喝酒的习惯。本院认为,被告从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改错态度积极,原告应该帮助被告从心理上克服嗜酒的陋习,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让原本和睦的一家人避免出现分离的情况。况且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孩子年龄尚幼,夫妻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原、被告的婚姻,担负起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把全部精力放在家庭上,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艳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征平审 判 员 杨福平人民陪审员 杨玉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亚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