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英、刘勇与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刘勇,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820号申请人:罗英,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刘勇,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岳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英、刘勇诉被申请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英、刘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434.5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罗英已提供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英、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434.58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担保人)罗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成都西月城支行账号的账户中22000元的金额,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4元,由申请人罗英、刘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