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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新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天津市和翔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新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天津市和翔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7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新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6号单体2层A17室,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7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来友,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和翔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1988号2-619。法定代表人金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开发区新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和翔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和翔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东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