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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国忠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忠,李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1302号原告:赵国忠,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国强,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赵国忠与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忠到庭参加诉讼经,被告李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国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2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利息约定为月利2分,期限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共9个月,若逾期不还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照本金的3‰支付违约金。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搪。被告李国强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6日,被告李国强给原告赵国忠写有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赵国忠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借款人:李国强(签名、按手印)。”其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9个月,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2月22日,利息约定为:月利2分,如被告李国强到2016年2月22日位归还原告赵国忠借款视为违约,被告李国强从违约日起,每天向原告赵国忠支付本金3‰的违约金。2017年4月25日经询原告赵国忠,原告赵国忠认可已收到被告李国强微信支付1万元,利息2000元未付,要求被告李国强支付利息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予以偿还,庭审后被告已支付本金100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国忠借款利息2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国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国强负担50元,由原告赵国忠负担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