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俊杰、许诚伟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俊杰,许诚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杰,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诚伟,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陈俊杰为与被上诉人许诚伟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2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俊杰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义乌市,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俊杰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义乌市,但其并未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住所地仍××在东阳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