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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王朝平程文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王朝平,程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35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5576-2。法定代表人:高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朝平,女,汉族,1964年0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程文武,男,汉,1966年0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朝平、程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朝平、程文武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