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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李石平、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石平,XX,谢开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石平,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谢开明,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上诉人李石平因与被上诉人XX、原审第三人谢开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石平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王 妤审判员 康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奥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