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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余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余大军,余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9号之二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号。负责人:张利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剑、马帅,该支行员工。(一般授权)被申请人:余大军,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被申请人:余俊荣,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诉被告余大军、余俊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鄂0104民初6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余大军、余俊荣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与被申请人余大军、余俊荣达成庭外调解,申请人现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余大军、余俊荣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