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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金永、李贺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永,李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永,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贺亮,男,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李金永申请执行李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金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