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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张占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张占武,韩伟东,张晓艳,李安强,朱丽娜,张维民,王海香,管明文,郭秀艳,桦甸市东逸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桦甸市鑫赢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恒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7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负责人:白锐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校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占武,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委二十二组���被告:韩伟东,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委***组。被告:张晓艳,女,1974月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启新街道朝阳委*组。被告:李安强,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郊乡天河村五道沟一社。被告:朱丽娜,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郊乡天河村五道沟一社。被告:张维民,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乡丰桦村保安一社。被告王海香,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乡丰桦村保安一社。被���:管明文,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道爱华委**组。被告:郭秀艳,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道爱华委**组。被告:桦甸市东逸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江北街。法定代表人:张占武,经理。被告:桦甸市鑫赢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北台子供销社对过。法定代表人:李安强,经理。被告:桦甸市恒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公吉乡保安屯。法定代表人:张维民,经理。被告: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大兴街409号。法定代表人:安明文,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张占武、韩伟东、张晓艳、李安强、朱丽娜、张维民、王海香、管明文、郭秀艳、桦甸市东逸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桦甸市鑫赢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恒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