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熊奇昌与陈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奇昌,陈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583号原告:熊奇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可、黄新萍。被告:陈科。原告熊奇昌与被告陈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熊奇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奇昌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熊奇昌负担。审判员 邓大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