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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熊奇昌与陈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奇昌,陈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583号原告:熊奇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可、黄新萍。被告:陈科。原告熊奇昌与被告陈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熊奇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奇昌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熊奇昌负担。审判员  邓大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