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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8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昊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昊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728号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叔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红,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昊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海燕。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昊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并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昊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