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异5号异议人林某某,男,1979年4月1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1976年4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朱某,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林某某于2017年4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林某某称: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山法院准备评估拍卖朱某所有的大虎山镇东加油站及附属设施、工地,承租人林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与朱某签定了租赁协议,合同在履行中,法院执行朱某油站侵害了申请人财产租赁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评估拍卖行为。本院查明,2016年1月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2015)黑民二初第0264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签定如下协议一、被告朱某向原告刘某某偿还欠款总本金125.1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2月28日前还款20万元整;2016年8月1日前还款100万元整;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21.1万元整(含利息16万元整);二、其他事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费16059元减半收取8029.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4000元,被告朱某承担4029.5元;2017年1月9日刘某某申请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朱某所有大虎山加油站房屋及附属设施。2017年4月5日案外人林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朱某与林某某租赁合同。本院认为,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限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林某某与朱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在履行中,案外人异议成立,依法撤销执行裁定书。故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执字第16号裁定书(查封朱某所有加油站大虎山镇东112平方米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铁军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于东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