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官建龙、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建龙,何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361号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OUP8K。法定代表人:娄提高,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官建龙,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南城县。。被告:何丽,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官建龙、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