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0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某,陕西省蒲城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晓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