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天和广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和广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和广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顺达西里3号楼4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高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造纸五厂西侧(顺义百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彭纪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和广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