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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114号原告:韩某,男,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45岁,汉族,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新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