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114号原告:韩某,男,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45岁,汉族,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新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