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延清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清,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行初8号原告王延清,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委托代理人高云龙,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白晶,区长。委托代理人单志刚,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世余,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公园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0600049440X7。法定代表人牛永江,乡长。委托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延清诉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行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延清诉称,原告因被告拆迁其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多次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2015年6月18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戴家营养鸡场一带信访答复中载明,已搬迁村民信访问题答复:“2、拆迁后给养鸡基地,一平三通,无条件”。答:“这个问题在2010年拆迁时就已经提出,政府和花园乡村委会也实地考察过。既要符合规划要求,又要满足拆迁户提出的要求(远了不行,路不好走也不行,不一平三通不去),所以一直未解决”。2015年7月29日,下花园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符合)委员会向王延清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中载明:“关于重新选取一平三通场地一事,早在2010年拆迁时,花园乡政府和戴家营村委会已进行过多次实地考察,按照城乡规划以及养殖场所必须远离密集人群等规定选取了多块地段供其选择……。然而被告至今也未给原告补偿安置一平三通的养鸡基地,被告的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给原告补偿安置666.6平方米一平三通的养鸡基地。原告王延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戴家营养鸡场一带信访答复》;2、《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被告区政府答辩称,1、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原告所提补偿土地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乡政府答辩称,1、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原告所提补偿土地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答辩人不是适格的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延清提供的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戴家营养鸡场一带信访答复》以及下花园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两份证据,均不足以证实被告区政府及乡政府曾经承诺要为原告王延清补偿安置666.6平方米三通一平的养鸡基地。另查明,被告区政府及乡政府当庭表示:二被告从未答应过原告王延清要为其补偿养鸡基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二)…….(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本案中,原告王延清主张要求被告为其补偿安置养鸡基地,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二被告已经作出同意为其补偿养鸡基地的行为,而且二被告当庭也否认曾经承诺要为原告补偿养鸡基地。原告王延清主张被告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上述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延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延清。审 判 长 高向东代理审判员 冯艳丽代理审判员 岳丽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春海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