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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特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食安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冯常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食安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常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特111号申请人:食安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三层307(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甜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莹,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常见,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人食安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安天下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常见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食安天下公司称,我公司与冯常见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冯常见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工资1万元。冯常见称,同意仲裁裁决,请驳回食安天下公司的请求。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49号裁决:一、食安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冯常见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拖欠工资一万元;二、驳回冯常见的其他仲裁请求。冯常见于2016年8月30日入职食安天下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有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该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此后,双方又约定薪酬及业绩方案,该方案规定中级总监的底薪为1万元、绩效工资为2000元,提成工资按200万元业绩额的3‰计发。此后,双方又约定如冯常见未完成业绩额,则食安天下公司可不予发放工资。冯常见未完成2016年9月的业绩额,则食安天下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工资。庭审中,冯常见表示其与食安天下公司间就未完成业绩额可不支付的工资的约定系在食安天下公司胁迫下形成。冯常见于2016年10月25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本院认为,食安天下公司虽与冯常见约定未完成业绩额可不支付工资,但该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应属无效。根据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薪酬及业绩方案,冯常见的月基本工资为1万元,故仲裁裁决食安天下公司支付冯常见2016年9月拖欠工资1万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食安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食安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易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金 铭书 记 员  付鑫裕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