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步雨阵与王俊燕、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雨阵,王俊燕,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423号原告:步雨阵(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俊燕(案外人),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东明路国奥世家南苑第一间门面。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生,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宣礼,男,汉族,1956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步雨阵与被告王俊燕、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步雨阵以与被告王俊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雨阵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步雨阵负担。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赵进伟审判员  郭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