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亮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43号被执行人王亮,曾用名王子龙,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本院在执行王亮罚金一案中,经多方查询,未找到王亮,且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