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红与被执行人王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王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字第1196611294145(2017)陕020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红,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商洛人,居民,住陕西省商洛市。被执行人:王建刚,男,1986年2月2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瑶曲镇。申请执行人张小红与被执行人王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204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小红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建刚银行存款16636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