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九港物流有限公司、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九港物流有限公司,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九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上诉人上海九港物流有限公司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8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九港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承包标的系债权性质,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第五条第8项约定,当地人民法院是指起诉时原告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事人之间可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双方签订的《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第五条第8项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如有争议或违约,双方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表述的“当地人民法院”究竟是指合同履行地的“当地”,还是当事人一方所在地的“当地”,亦或合同签订地的“当地”并不明确,且现双方对此发生争议,故本院认为该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位于陕西省洛南县,故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