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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潘某某、卢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潘某某,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17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1994年12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县。2013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98年5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被逮捕,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潘某某、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潘某某、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盗窃被害人盛某某的美利达牌自行车,被楼内保安抓获。经讯问贾某某交代伙同潘某某共同盗窃3起,并将盗窃所得4台自行车卖给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实施盗窃四起,涉案金额3700元,被告人潘某某设施盗窃二起,涉案金额2900元。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涉案金额3000元。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潘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潘某某、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犯罪事实2016年10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害人盛某某的美利达牌自行车一台盗走,价值人民币700元。被楼内保安抓获。其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1、2016年10月13日下午15时,贾某某去悦山国际小区电梯间处将被害人孟某某的battie折叠小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后将盗窃的自行车销赃给被告人卢某某得赃款20余元。2、2016年10月14日下午15时,贾某某伙同潘某某在南岗区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美丽达达牌黄色自行车一辆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后将盗窃的自行车销赃给被告人卢某某得赃款20余元,被二人挥霍。3、2016年10月15日下午贾某某、潘某某二人在南岗区悦山国际小区F栋3单元15和21楼楼道内,将被害人贾光学的豪特牌自行车和被害人王某某的棒棒糖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1700元和价值人民币300元。二辆自行车同时销赃给卢某某得赃款80余元,被二人挥霍。综上,被告人贾某某共实施四起盗窃犯罪,涉案物品价值3700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第2起、第3起)共实施二起盗窃犯罪,涉案物品价值290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贾某某、潘某某盗窃所得的自行车,仍以人民币120余元的价格对四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予以收购。经侦查,被告人卢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10月17日14时许盛波报案称其放在悦山国际件自行车被一男子(贾某某)偷走,小区保张某某在地库把偷车男子抓获,当场被盗自行车一台。贾某某交代多次伙同潘某某在悦山小区盗窃自行车,贾某某记得10月16日在悦山小区F栋15楼电梯间盗窃一台自行车。2016年10月16日14时许贾某某在悦山小区盗窃自行车时被现场保安抓获,民警出现场把被告人带到派出所处理。2016年10月17日22时许在道外小区正门旁速翔网吧民警将偷车被告人潘某某抓获。2016年10月17日20时许在道外区元民警将购赃被告人卢某某抓获。2、判决书、出监证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5的年9月24日因犯寻衅姿势罪被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3、扣押、返还物品单:2016年1月18日于卢某某处扣押自行车11辆、在贾某某处扣押自行车1辆。2016年10月20日将被盗红色美利达自行车返还被害人盛某某、黑色豪特牌自行车返还被害人贾辉、黄色美利达自行车返还被害人于某某,2016年10月23日将白绿棒棒糖自行车返还被害人王某某、折叠型小轮自行车返还被害人孟某某。4、证人张某某的供述:2016年10月17日14时10分左右他在小区地库巡逻,发现一名男子推一台自行车,他看对方形迹可疑,他上前盘问对方,男子说在某处偷的,他用对讲机喊保安主管,说他抓了一个偷自行车的男子,主管安排人把偷车的男子带到物业办公室,然后报警了。被盗自行车是一台红色小孩自行车,这名男子20多岁,身体瘦,1.7米左右,缺一只胳膊。5、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2016年1月17日14点左右,在某电梯件,他的美丽达红色自行车被盗了,被盗自行车有发票。6、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2016年10月13日下午16时20分停放在某处通过午夜监控发现小偷偷车的时间和全过程。偷车的人是一个大约20多岁的男子,瘦脸,1.70米的个头,好像只有一只胳膊。他偷他的自行车时身传黑色皮夹克,当时他的自行车没有上锁。他的自行车是2009年在佳木斯买的,国产,黑色,小轮,具体什么拍子他也不记得了,当时花了890元人民币。7、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他家(哈尔滨市南岗区)楼道里的自行车不见了,他怀疑自己的自行车被盗了,他就把具体情况反映给了物业,物业说调监控,让他有时间去看看。被盗的自行车是美利达黄色自行车,2016年4月10日在哈尔滨市西大直街美利达自行车专卖店买的,当时花费1400元左右。8、被害人贾某某的供述:2016年10月16日10点多他发现他放在楼道(悦山国际F栋3单元1501楼梯件内)的自行车被盗了,他就去物业保安室调监控,没调到,他就报案了。自行车是豪特牌520型号的山地自行车,灰黑色,他有被盗自行车的照片。这辆自行车是2016年6月27日,在道里行2680元购入的,有发票。9、被害人王某某的供述:2016年10月15日他发现放在悦山国际F栋3单元21楼电梯间的自行车被盗了,被盗自行车是棒棒糖学生自行车20寸,是2016年8月12日花468元购买的。10、《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豪特自行车,520型,2016年6月购置,1700元;棒棒糖自行车,2024寸,2016年8月购置,300元;美利达自行车,飞翔30,2014年5月购置,700元;battle折叠小轮车,2009年购置,100元;美利达自行车,达卡7M,2016年4月购置。900元。合计鉴定金额:叁仟柒佰元整。1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2016年10月17日他进入悦山某里面准备偷自行车换钱,他先进入某里面准备偷自行车换钱,他先进入某单元,从顶楼30层往下逐层寻找自行车,走到26层的时候他看见了一个沙发就在沙发上从8点多睡到了14点,睡醒后他继续寻找盗窃目标,然后坐电梯到F栋五楼然后一层一层的寻找盗窃目标一直走到12楼,在走廊发现一台红色折叠自行车,他推着自行车坐电梯到地下车库,电梯刚打开门他就被保安抓住了。他有同伙,同伙是潘某某,19岁,1米7左右,体型偏瘦。2016年10月15日,他和潘某某想去悦山国际偷窃自行车换钱,他和潘某某在H栋楼3单元30层,逐层往下寻找目标,走到13、4层的时候发现两辆自行车,一台大自行车,黑色,一台小自行车,绿色,两台自行车都没上锁,然后他和潘某某一人推着一台自行车从电梯下到地下车库,他和潘某某就推着两辆自行车从地下出口出去了。这两台自行车都没上锁,然后他和潘某某一人推着一台自行车从电梯下到地下车库,他和潘某某就推着两辆自行车从地下出口出去了。这两台自行车卖了六十元钱被他俩花了;2016年10月15日他和潘某某在悦山小区F栋3单元15楼偷过两台。2016年10月13日他俩在悦山小区C栋偷过一台,其他的都记不清了。他俩偷完自行车卖给一个姓卢的人,年龄大概50多岁,一米八左右,体型偏胖。姓卢的给了他一把钥匙,他和同伙盗窃成功后就把赃物送到他家楼下。但自行车不全都卖给姓卢的,只卖给他五、六台个。1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2016年10月15日他和贾某某坐电梯从地库上F栋27层,然后从楼梯一层一层往下走,走到15楼看见两台自行车(一台大的变速自行车,一台小孩的普通自行车),他俩一人推一台坐电梯下楼,然后从侧门走了。2016年10月14日中午他和贾某某在某楼道内盗窃一台黄色美丽达自行车,后把自行车卖给了卢老头。2016年10月13号在D栋偷的,具体情况记不清了。1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2016年10月1日前后分六次,他收了贾某某六辆自行车(四辆山地自行车、二辆儿童自行车)。2016年10月16日8点左右又收了二辆自行车(一辆山地自行车、一辆儿童自行车)。贾某某卖自行车的时候旁边还有一个小孩(潘某某),他给贾某某钥匙时他跟贾某某说:“你要是有车子了,他要是不在,直接锁在他家楼下就行”。就是告诉贾某某有偷来的自行车,他就收。一般普通的自行车大概二三十块钱,其中有一辆好一点的花了60元钱收。一般普通的自行车每辆值280元钱左右,其中有一辆好的就值一千多块钱。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贾某某、潘某某系共同犯罪。贾某某因盗窃第4起犯罪被抓获后其主动交代了1-3起盗窃犯罪,属坦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卢某某均系初犯,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群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