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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龚铮力诉长沙湘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铮力,长沙湘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铮力。被执行人长沙湘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湘湖。上列申请执行人龚铮力与被执行人长沙湘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6)湘0103民初4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0元,迟延履行金7665元,并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00元,以上合计3120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湘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20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辉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