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民营企业投资商会、胡沛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民营企业投资商会,胡沛若,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民营企业投资商会.被执行人胡沛若,男.被执行人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江西省民营企业投资商会申请胡沛若、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2民初104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胡沛若、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民营企业投资商会案款40401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0401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沛若;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2执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