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曾都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晓波与湖北新洪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波,湖北新洪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波,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湖北新洪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湖北新洪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海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波与被执行人湖北新洪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32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32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元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