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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赵春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39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春花,女,1971年3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文盲,无业,住余干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春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被告人赵春花先后在其租赁的石狮市宝盖镇鞋业路**号及鞋城飞达茶庄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附近公司员工等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春花及12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13120元(已行政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6元及赌具麻将3副等赃款赃物。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春花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春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林某、陈某、赵某、宋某1、李某2、冯某、蒋某、鲁某、程某、宋某2、杨某、胡某证言,书证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春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春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春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春花在案件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春花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春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三十六元,以及被告人赵春花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麻将三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书雄代理审判员  吴雪萍人民陪审员  洪加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