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民终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958江苏康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新城汽车站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射阳新城汽车站务有限公司,江苏康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新城汽车站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汽车站内。法定代表人:戴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林,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康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双龙小区4—6号楼1-11-1号门市。法��代表人:石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射阳新城汽车站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康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城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新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射阳新城汽车站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射阳新城汽车站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丽萍审 判 员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