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邯郸市某某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邯郸市某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厂,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0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已将执行款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