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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能茂诉被告程小棋、王瑞堂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能茂,程小棋,王瑞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初393号申请人:吴能茂,男,1961年9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申请人:程小棋,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申请人:王瑞堂,女,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原告吴能茂诉被告程小棋、王瑞堂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吴能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小棋、王瑞堂位于灵石县翠峰镇水峪村房产证为[2006]字第5333号的房屋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吴能茂以其位于晋中市榆次区粮食店街20号商铺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能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小棋、王瑞堂银行存款116127.4元、查封二被申请人位于灵石县翠峰镇水峪村房产证为[2006]字第5333号的房屋一套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永灵审判员  杜香绒审判员  吴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