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庆林、彭学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林,彭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故行)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庆林,曾用名赵贤才,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执行人彭学昌,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都格乡龙井村王家寨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6801032574。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据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4)黔水刑初第301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缓行判决义务,即赵庆林缴纳的罚金2000元、彭学昌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0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赵庆学、彭学昌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现查明:2017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彭学昌在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格信用社有存款账户(账户为62×××60余额为10.32元),被执行人赵庆学在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纸厂信用社由有存款账户(账户为62×××29余额为388.58元),上述合计可用余额398.9元,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账户;当日又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是否注册有公司进行查询,也无信息。2017年8月31日到水城××都格镇龙井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彭学昌在该村无财产可供执行,水城玉舍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谢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