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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民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梁中渐、梁中活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中渐,梁中活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民终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中渐,男,192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中活,男,194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元政,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系被上诉人梁中活之子。上诉人梁中渐因与被上诉人梁中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中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中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梁中渐负担(上诉人梁中渐已预交,由本院退还50元给上诉人梁中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玉芳审 判 员  汪海敏代理审判员  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淑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