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宏兵与闻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兵,闻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民初2408号原告:李宏兵,男,1957年3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程明,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连金,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李宏兵与被告闻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宏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胜、薛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闻连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宏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工地进行装修业务。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400元的欠据一份,承诺2016年7月前付清该款,但未如约履行,仅支付2000元,尚欠44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闻连金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闻连金因拖欠原告工资而于2016年2月7日出具金额为6400元的欠据一份,并承诺于2016年7月前结清,该份欠据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认可。现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仅支付2000元,尚欠4400元未能支付,故其依法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过错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连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宏兵工资款4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闻连金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澄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彦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