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牛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牛超,男,住吉林省永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诉牛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牛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借款本金22444.18元及截至2016年2月29日的手续费806.64元、滞纳金454.04元、利息1438.96元;自2016年3月1日起借款本金22444.18元的手续费、滞纳金、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二、被告牛超逾期不履行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有权以被告牛超所抵押的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669.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29.00元、公告费240.00元)由被告牛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