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李秋英、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李秋英,李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830号原告:李涛,男,汉族,1961年4月1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李秋英,女,汉族,1965年8月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李正,男,汉族,1991年2月2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李秋英、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李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秋英、李正、李丛兴(已故)价值119485.07元的财产,原告李涛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李丛兴系李秋英之夫、李正之父,原告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秋英、李正、李丛兴(已故)银行存款119485.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李涛提出担保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付 蕾审判员 傅瑞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