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异147、148、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文荣、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广州星辰木业公司、广州南大木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荣,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星辰木业公司,广州南大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147、148、149号申请人:郑文荣,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郑金乾,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昭崇,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原广州市东漖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路89号。负责人:钟仁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广州星辰木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基工业村。法定代表人:宋振华。被执行人:广州南大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基村。法定代表人:麦志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原广州市东漖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商行荔湾支行)申请执行广州星辰木业公司、广州南大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2000)穗中法经执字第519、520、521号】过程中,申请人郑文荣以其已经受让该三案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三案的申请执行人。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该三案已完成变更主体为由,申请撤回上述变更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文荣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文荣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陈 雯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