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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家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孙家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1276号原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深航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志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远波,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家骐,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航公司)与被告孙家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远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5年7月13日。二、工作岗位:飞行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11年11月21日,期限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四、劳动关系解除情况:自2014年8月7日起,孙家骐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公司。2015年3月6日,深航公司向孙家骐公告送达了《限期返回飞行部报到的通知》,限其在2015年3月16日前返回深航公司工作。孙家骐在限期内未返回。深航公司认为孙家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征询工会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向孙家骐公证送达了《旷工离职通知书》,决定于2015年3月16日起与孙家骐解除劳动关系。五、违约金: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深航公司聘用孙家骐从事飞行员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深航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孙家骐已经了解其内容并同意其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深航公司于2004年12月2日制定公布的《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引进及辞职管理办法》中规定:1、为了适应中国民航的高速发展……结合目前及以后年度飞行员的进一步放开和交流,所引起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经济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国外飞行训练学校……等飞行院校毕业的飞行员……在本人签订新劳动合同之日起20年内离开公司按照人民币200万元的补偿金支付给公司……。中国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于2005年5月25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规定,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孙家骐与深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深航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为合同附件,孙家骐已经了解其内容并同意其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引进及辞职管理办法》系深航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管理办法规定,飞行院校毕业的飞行员,在本人签订新劳动合同之日起20年内离开公司按照人民币200万元的补偿金支付给公司。本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飞行员属于社会特殊的高技能人才,所需的培训周期长、成本高、难度大,飞行员辞职将给航空公司带来诸如前期高额培训投入得不到回报、人才流失后的置换成本相当高昂(包括重新招聘、考察和培训周期内的利润下降所导致人才交替成本,因飞行员流失而损失的技术、配合方面的效率成本,培训、使用不熟悉的飞行员过程中增加的风险成本等)、给公司形象和信誉以及企业凝聚力带来影响等损失;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上述的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指出,鉴于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关系到民航飞行安全及国有资产保护,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上述文件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处理纠纷。因此,孙家骐应当向深航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六、培训费及离职损失费:不予支持。关于深航公司主张的培训费及离职损失费66.26万元,本院认为,孙家骐与深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深航公司为孙家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需另行订立专项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孙家骐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深航公司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深航公司未约定孙家骐离职的违约责任是返还引进费用、入职后各项培训费用,而是约定支付违约金,其请求孙家骐支付培训费、离职损失费损失66.26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且考虑到本院已支持其200万违约金的诉请,该违约金远高于深航公司主张的培训费及离职损失费66.26万元,深航公司因孙家骐违约离职而造成的损失已得到赔偿,故本院对深航公司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七、申请仲裁的时间:2016年3月10日。八、仲裁请求:1、孙家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2、孙家骐支付培训费及离职损失费66.26万元。九、仲裁结果:驳回深航公司全部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1、孙家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2、孙家骐支付培训费及离职损失费66.26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劳动合同书、飞行纪律、旷工离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家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二、驳回原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文书 记 员  任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