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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心梵娱乐有限公司、周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术春,福建省泉州市心梵娱乐有限公司,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355号原告:胡术春,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汉,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心梵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州浦西万达广场S221-225。法定代表人:张蒋涛。被告:周军,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胡术春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心梵娱乐有限公司、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术春负担。审 判 长  黄小梅审 判 员  黄旭光人民陪审员  彭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实达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