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治元与李进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元,李进业,张治元,李进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62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张治元,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天祝县天堂镇。 被执行人李进业,男,1973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天祝县天堂镇。 本院在执行张治元与李进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进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申请人给付张治元劳务工资4671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李进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致使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申请人亦可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佐年 审 判 员 王德民 审 判 员 孔繁胜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