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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治元与李进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元,李进业,张治元,李进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62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张治元,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天祝县天堂镇。 被执行人李进业,男,1973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天祝县天堂镇。 本院在执行张治元与李进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进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申请人给付张治元劳务工资4671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李进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致使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申请人亦可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佐年 审 判 员 王德民 审 判 员 孔繁胜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