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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林波与马青林、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波,马青林,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林波,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马青林,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杨海波,男,住所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波与被执行人马青林、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海波分别在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30日、2017年10月1日每次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波10000元,共计30000元,且在2018年2月1日前陈冬启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波15000元,剩余钱款申请执行人林波自愿放弃。本案中杨海波、马青林、陈冬启付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