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汉中住房公积金与陈锐、汪子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锐,汪子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726民初478号 原告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寇荣峰,男,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红波,系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苟茹,系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锐,男,生于1985年1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居民。 被告汪子江,男,生于1986年5月18日,汉族,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陈锐、汪子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自动履行所欠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许 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