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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韩居贤与黄志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居贤,黄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韩居贤,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住千阳县。被执行人:黄志刚,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住陇县。本院在审理(2017)陕0328民初115号原告韩居贤与被告黄志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黄志刚赔偿原告韩居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5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黄志刚于2017年4月25日将案件款4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8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拴信审判员  王小云审判员  时彦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龙 微信公众号“”